版权律师就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接受安徽法制报记者采访

版权律师就行政行为合理性问题接受安徽法制报记者采访

 

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其作出内部执行的限制性规定,若与公民行使的最基本的权利发生冲突,这些规定,是不能作为对外管理依据的。为此,公安机关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再度优化这一规定,应尽可能地在不影响公共管理安全的前提下,为公民提供最大便利。

安徽知识产权团队律师陈军目前接受安徽法制报记者采访,就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附采访报导:更名耗时长引发的法律话题(2014年2月14日三版)

  核心提示

因派出所录入姓名出错,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新星农场23岁的黄丽谌至今没有身份证。早在3年半前,她便向派出所申请更正,派出所工作人员受理其申请后,让其等候通知,至今却杳无音讯。

改掉姓名为何这般难

“当时换户口本的时候,派出所的人写错了。”黄丽谌的母亲林女士回忆,女儿是在2004年办理入户,由于当时户口本信息为人工填写,在2010年办理更换新户口本时,手写的“谌”被错录成“湛”。

黄丽谌回忆, 2010年7月,她便前往派出所,请求将错录信息予以更正。派出所受理后,出具了同意更正意见,可等到2012年她从中专毕业准备找工作,这个“更正”也没有完成。因为没有身份证,黄丽谌找工作一再被拒。其母林女士几次前往派出所询问,得到的答复都是“回家等通知”。

一个更正程序,为何需要耗费如此长的时间?

保亭县公安局户政中队以及新星派出所所长表示,黄丽谌等候过久或是因为材料不齐,审批表上2012年4月、 5月、 10月三个蓝色印戳就是因为资料不全打回派出所时加盖的。而另一方面,由于管理全县户口的户政中队只有2名民警,而各派出所也只有1人,加上事务繁杂,也会影响到群众办理户口等户籍资料的等候时间。

今年1月21日派出所为黄丽谌办理了更正的网上系统录入。同时,还受理了黄丽谌办理二代身份证的申请。

 是办事效率低还是消极行政

办理一个户口更正究竟需要多长时间?派出所的行为是否存在懈怠?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说,公安机关在办理户口更正时,主要依据1958年颁发、距今已有50余年历史的《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两部规范。《条例》第17条规定,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意见》明确,当公民的户口登记事项发生差错时,由于户口工作人员粗枝大叶造成的差错,查实后应立即给予更正,情节严重的应在内部进行批评教育或适当处理,必要时并应向当事人解释道歉。“但具体多长时间,超过时间该怎么办?该两部规范均未做出具体规定。 ”陈军称。

2012年我省出台的《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对于更改姓名的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的时限是20个工作日,县分局审批时限是15个工作日,市局审批时限是15个工作日。对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诉申请人。“逐级审批,审批完了,即可办理。 ”陈军说,海南保亭县户口更正的时限具体是多长,还要看当地有无具体的规定。不过,姓名更正一个字,长达3年之久,确实不可思议。

而据乐思舆情监测系统对该话题的监测数据显示,截至2月11日14时30分,该话题在网易、新浪、腾讯、凤凰、搜狐等五大门户吸引累计94653人参与话题,跟帖达8080条。从网友跟帖留言来看,有超过90%的网友对该办事效率持批评态度。

  内部限制规定应再度优化

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宏光说,此事表面上看是民警拖沓办事,实际上是公安机关对公民更改姓名权从严控制的结果。实践中,成年公民改名被拒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因改名状告公安机关的案件也曾多次发生,公安机关有胜诉的,也有败诉的。

《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就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的人,要变更现用姓名时,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不应轻易给予更改。有充足理由的,也应经派出所长或乡长批准,才可给予更改。不好决定的,应报上一级户口管理机关批准。

省公安厅治安总队一位从事户籍管理工作的民警说,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在公安机关的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不批准成年人更改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等申请的。因为若对成年人更改这些主信息批准的门槛设置过低,社会上许多出于不同目的的人便会群起效仿,给户籍管理工作增添不必要的隐患。

陈宏光认为,公安机关在大的原则下,根据国家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出台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定,不能一味责怪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在面对自己失误而造成的差错时,还是应当以人为本、特事特办,这不仅可行,而且相当必要。

他同时也认为,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其作出内部执行的限制性规定,若与公民行使的最基本的权利发生冲突,这些规定,是不能作为对外管理依据的。为此,公安机关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再度优化这一规定,应尽可能地在不影响公共管理安全的前提下,为公民提供最大便利。

亟待制定《姓名管理法》

身份证、准考证、产权证、驾照、护照、执照、存折等无不使用姓名。姓名是一个人的代号,也是从事一切社会活动区别于他人的标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关于姓名权的纠纷不断增多。由于我国目前民事立法中有关姓名变更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公安机关在日常户籍管理中因公民申请变更姓名而与之发生的法律冲突也日益增多。因此,有关专家表示,亟待制定一部《姓名管理法》,依法规制和保护公民的姓名变更权,以全面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本报记者许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