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律师:磊若软件公司Serv-u系列案件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及其他合议庭成员: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依法指派陈军、花世铭律师作为磊若软件公司(下称磊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参与serv-u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件的诉讼。现就本案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磊若公司系serv-u系列软件唯一合法著作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的证据除外。

在serv-u系列案件中,原告提供了涉案软件的正版光盘。对于光盘外包装盒上显示的署名信息、在境内登录美国版权局所查询到的涉案软件版权登录信息以及启动serv-u软件正版安装光盘的过程中显示的版权信息,均表明磊若公司为serv-u系列软件著作权人。

原告系美国企业,涉案软件为境外版权作品,中国和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依照该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对涉案软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二、原告采用TELNET命令对涉案网站进行侵权公证,该方式具有合法性及唯一性

涉案serv-u软件为网络服务器FTP软件,用于网站服务器数据传输与交换,执行FTP协议。FTP程序运行在网络服务器20和21端口。20端口用于在客户端和服务器间传输数据流,而21端口用于传输控制流,且是命令通向FTP服务器的进口端口,通常是FTP的默认登录端口。FTP客户机可以给服务器发出命令来下载文件、上传文件、创建或改变服务器上的目录。

TELNET命令是计算机行业专业通用命令符。网络服务器可以通过TELNET命令实施远程登录,获取服务器中的FTP身份回馈信息。TELNET程序由TELNET客户端和TELNET服务器端程序组成,该命令程序可以让用户在本地TELNET客户端上远程登录到TELNET服务器,在本地输入的命令可以在远程服务器上运行,服务器把运行结果返回到本地,如同直接在服务器控制台上进行登录操作,即在本地操作和控制远程服务器。

原告进行公证取证所使用的TELNET命令是计算机程序业通用命令(对此原告已多次向法院提交了行业专业书籍),该命令可以让用户在本地运行TELNET,登录到远程服务器,服务器再把运行结果返回本地。在涉案网站未对网络服务器FTP软件默认访问字符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使用TELNET命令访问所得到回复即为FTP软件真实身份信息。也即,被告若无法证明其对涉案网站FTP软件默认访问字符已作修改的情况下,其使用的就是serv-u软件。

三、在原告已提交被告存在初步侵权证据的前提下,涉案网站是否实际安装运行serv-u软件,该举证责任应转移由作为服务器实际控制者的被告来承担

考虑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举证能力有限,代理人认为:关于是否运行涉案serv-u软件的更多信息的证据,需由距离此信息最近的被告来完成,如:服务器中的FTP软件安装记录、更新记录、卸载记录等。对于该记录,被告在庭审中也承认其可以向法院提交。

四、网站制作方作为被告之受托人,其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被告承担

对于被告主张涉案网站系委托第三方制作及管理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方之间的协议仅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以此对抗权利人磊若公司。第三方作为受托方进行网站制作以及通行管理方,其行为后果同样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五、关于serv-u软件个人版、企业版、破解版的一点说明

个人版是之前版本中试用期过期之后,允许个人在家庭中使用的受限版本,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在新版本中已取消个人版。

企业版是指在该企业购买正版之后,在软件中输入厂家发送的注册码,得到的版本。

破解版是指在试用期结束之后通过非法途径,破坏软件或使用盗版注册码依然使用serv-u软件来用于商业用途。

serv-u软件在国内的销售途径是:通过购买方提供公司信息,在签订合同及付款后由厂家发送正式注册码。对于使用serv-u企业版软件的情况,涉案被告应提供软件合法购买来源的信息。即使是使用磊若公司的试用版本,也应提供证据其是在试用版要求的期限内试用,否则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恳请法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花世铭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