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多嫁”引发版权纠纷

《别说我的眼泪你无所谓》(下称《眼泪》)音乐作品词曲作者杨某在不同的时间内,将其作品著作权分别转让给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大圣公司)和北京世纪飞乐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飞乐公司),并由此引发两家企业对簿公堂。最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一起相关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确认大圣公司为率先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的一方,应为涉案作品著作权合法权利人,北京飞乐公司等被告必须停止侵权。

大圣起诉主张《眼泪》著作权

2004年6月15日,《眼泪》音乐作品词曲作者杨某出具授权书,将该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大圣公司,并声明由该公司“独家永久享有、拥有该歌曲的使用权和版权”。根据“授权书”中约定,之后不久,大圣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以汇款的形式,一次性向杨某支付1万元。2005年1月18日,杨某又出具“授权书”,授权大圣公司“全权处理任何侵犯《眼泪》作品版权的侵权行为”。

2006年9月11日,大圣公司代理人通过公证购买,在广州市机场路的广东音像城某商铺,订购了28盒名称为《不要再来伤害我》的音像制品,并取得了北京飞乐公司广州分公司开具的发票。涉案音像制品光盘及外包装标注为“广东飞乐公司发行、九州音像出版公司出版”,经查证该涉案音像制品为广东威雅光电有限公司生产。之后不久,大圣公司将北京飞乐公司、广东飞乐公司等涉案音像制品相关单位告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要求涉案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北京飞乐公司诉称,涉案音乐作品《眼泪》词曲作者早已于2003年11月8日将该作品全部著作权,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北京飞乐公司。该公司向法院出具了相关协议和转让费收条,落款时间均为2003年11月8日。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大圣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还向法院递交了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两份《著作权登记证》,力图证明北京飞乐公司以被转让人的身份获得《眼泪》作品著作权。

法院推定当时协议不存在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大圣公司与北京飞乐公司均出示了与第三人即涉案音乐作品词曲作者杨某的相关著作权转让协议,而北京飞乐公司所签协议时间早于大圣公司。但由于涉案作品权属问题引发的多起案件在全国多个法院审理,因为参与主体不同造成多个判决矛盾,难以取舍。且作者杨某就涉案作品先后签署多份转让协议,存在“一女多嫁”现象,缺乏诚信,也不能仅仅根据其协议落款时间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飞乐公司与广东飞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经为同一人,又一起合作出版销售涉案音像制品,两者是关联企业。在本案之前的2005年发生的相关案件中,广东飞乐公司不是以涉案作品著作权由北京飞乐公司享有为由进行抗辩,而是以已经通过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缴纳使用费的法定许可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使用权为由进行抗辩,显然该公司并不知道杨某与北京飞乐公司签订了著作权权属转让协议,而北京飞乐公司也没有向诉讼中的关联公司广东飞乐公司告知拥有著作权转让协议,因此可以推断北京飞乐公司持有的2003年11月8日签署的转让协议当时其实并未签署。

白云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广东飞乐公司、北京飞乐公司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大圣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对此,广东飞乐公司等不服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作者陈述协议时间为“倒签”

在广州中院二审审理此案时,收到了涉案作品词曲作者杨某就涉案作品转让协议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书面陈述意见复印件,其中内容称“2006年初,飞乐公司委托人拿出一张合约,该合约纸张非常特别泛黄、显老,于是问他为什么,他的回答让我明白,是要倒签一份合约。……签合约的时间是2006年2月,合同落款时间是2003年11月8日。”

广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大圣公司和广东雅恒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武汉中院起诉了词曲作者杨某及北京飞乐公司等公司,要求确认大圣公司自2004年6月15日起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判令有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经武汉中院审理判决后,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高院于2010年8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指出,通过杨某出庭陈述、北京飞乐公司在使用《眼泪》作品中存在的诸多疑点行为,以及多方当事人使用该作品的情况等证据,综合判断北京飞乐公司持有的“2003年11月8日转让协议”应为时间倒签。因此自2004年6月15日起到2005年4月24日期间,《眼泪》作品著作权应由大圣公司独家享有。2005年4月24日后,《眼泪》作品著作权由大圣公司和雅恒公司共同享有。

在广州中院审理期间,因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30日决定对湖北高院作出的判决进行再审立案审查。之后,广州中院对该案作出了中止审理的决定。在历时两年未有审查结果情况下,经过请示,2012年7月,广州中院对本案恢复审理,8月初,该院对本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本来是简单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却引发了异常复杂的诉讼纠纷,本案只是众多案件的其中一件。众多的案件不仅消耗了案件所有当事人包括词曲作者大量的财力和精力,也消耗了宝贵的司法资源。如何规范文艺作品著作权转让行为,杜绝“一女二嫁”甚至“多嫁”的现象,非常值得文艺界和司法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