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使用音乐应停止 音乐版权需保护

对上世纪90年代我国本土流行音乐的发展盛况,许多“70后”、“80后”或许依然记忆犹新。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唱片业在过去的10余年间全面收缩,仅靠传统的唱片销售方式不足以刺激音乐制作者的创作热情,音乐产业在我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衰落景象。

随着唱片销售量的逐渐萎缩,收入来源多元化已成为音乐产业发展的一个现实。对于电台、电视台来说,音乐是节目制作的重要因素之一,节目配乐、广告背景音乐等都高度依赖音乐作品;而对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运营商来说,音乐也给他们带来了更多广告和增值业务收入。作为创作方,音乐制作者通过广播权获取自己相应的收益,是公平的,也是理所当然的。

现实中,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却相对不均衡。根据保守估计,2013年我国电台、电视台的总产值约为80亿美元,是世界排名前五的广播行业之一;而我国本土音乐产业的产值仅为6500万美元,在世界排名第21位。根据预测,未来我国的广播产业依然会有强劲增长,因此本土电台、电视台完全有能力支付与广播权有关的版税给制作者。

广播权和公共表演权已在全球147个国家的法律中得到体现,然而这两项保护音乐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权利却并未体现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当中。在我国当前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之时,早日将此权利纳入到法律体系中来,具有重要意义。

受到技术发展的影响,音乐产业本身已发生巨大变化。以前主要依靠物理媒介——唱片或磁带来传播,现在则主要依靠权利许可来传播。这种权利许可应当包括广播权。广播权的赋予将使音乐产业实现良好、健康的发展。从世界范围来看,全世界音乐产业收入中,有10%来自广播权相关版税。例如,马来西亚广播权相关版税占据了全部录音制作者收入的8.3%,促进了该国音乐产业和唱片贸易在亚洲地区的发展。

与马来西亚相邻的印度尼西亚,近年来也在积极筹备将广播权写入新的著作权法律。当地人发现,由于没有广播权相关受益,印尼的本土音乐产业在过去的3年中全面萎缩,四五年前在印尼听到的歌曲中,80%都是本土创作音乐,但现在电台播放的歌曲中,80%都是海外音乐作品。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印尼本土音乐人的创作热情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政府已强烈感受到保护制作人权利的重要性。

发展文化产业,必须保护创作者的积极性,激活创作的源头。我们应该顺应时代的变化,为音乐版权的拥有者提供更加周全的保护。因此,广播电台、电视台享用多年的免费音乐大餐,该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