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讯网难逃法网

  两家同样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各自办起了网站,通过网络进行业务推广,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是问题在于,两家企业的网站从形式到内容,都有诸多雷同或相似之处,因此引发了两家企业之间的纠纷。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北京恒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恒量公司)诉北京乐成达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下称乐成达义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乐成达义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主办的“房讯网”进行改版,并赔偿恒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4259万元。

  地产中介网站遭克隆

  恒量公司与乐成达义公司都是专门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企业。据恒量公司代理人张凌春介绍,恒量公司成立于1997年,公司业务侧重于京城写字楼租售。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经确立了一定的市场地位。

  据张凌春介绍,早于2004年,恒量公司就建立了自己的网站,即“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并在工信部进行了备案。该网站的主要信息为写字楼、公寓和商铺的租赁、买卖中介。2007年10月,恒量公司又委托北京市盛世阳光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世阳光公司)进行网站的开发设计,双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建设”的合同,约定所制作设计网站的源代码版权归恒量公司。从网站建立至今,恒量公司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建立了包括上千条楼盘租售信息的数据库,并不断更新完善。

  张凌春说,2011年初,有客户及公司员工先后在网上发现了与“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相近似的网站。经过调查了解,发现这家名为房讯网的网站由乐成达义公司主办,该网站相关网页设计、文字、楼盘介绍等许多地方都与“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近似或完全照抄,甚至连“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的ICP备案号也抄袭不误。

  是否侵权双方说法不一

  张凌春说,双方同属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乐成达义公司的抄袭行为侵犯了恒量公司的著作权,同时构成 了不正当竞争。恒量公司经过研究,向朝阳法院提起了诉讼,将乐成达义公司告上了法庭。

  对于恒量公司的起诉,乐成达义公司并不认同。乐成达义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小年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恒量公司只是北京若干房地产中介企业中的普通一员,并非知名企业,公众认知度低,恒量公司的网站并非知名网站,乐成达义公司没有必要仿冒其网站,也不可能通过仿冒其网站获益。他表示,恒量公司网站的网址是www.beijing-office.com,中文名称是“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乐成达义公司网站的网址是www.beijingfangxun.com,中文名称是“北京房讯网”,二者存在根本区别,公众不可能产生混淆和误认。另外,恒量公司网站主要业务是写字楼租售,而乐成达义公司网站的经营范围则广泛很多,不但包含写字楼租售,还包括其他类型房屋的租售,二者经营范围不同。双方网站背景、图片、布局、颜色、内容等均存在明显不同。

  据张凌春介绍,“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首页大标题文字是“商务地产选址顾问”,首页菜单栏包含行业动态、热点楼盘、写字楼、公寓、整租整售、企业选址,首页右下版块中包含“我要求租”、“我要出售”、“我要求购”等内容,这些内容基本上被“房讯网”全盘照搬过去。“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对“西单国际大厦”文字描述的最后遗漏了句号,“房讯网”的相同部分也没有句号。“房讯网”的文字描述中还出现了恒量公司网站的名称“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

  过度模仿被认定构成侵权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恒量公司委托他人制作了涉案“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恒量公司对该网站网页的独创部分享有著作权。“房讯网”抄袭了“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的“我要求租”、“我要出售”、“我要求购”的样式图案、企业选址项的文字描述和流程、“西单国际大厦”和“中国化工大厦”楼盘项目的描述和图片,对上述行为,乐成达义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支付合理费用的责任。

  法院认为,恒量公司经营“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业务包括写字楼、公寓和商铺的租赁、买卖中介信息,乐成达义公司经营的“房讯网”包括写字楼、公寓和商务中心的租赁和买卖中介信息,两个网站信息存在重叠,故恒量公司和乐成达义公司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房讯网”系乐成达义公司经营,从“房讯网”的首页布局、颜色、栏目设置等和“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的对应部分构成相同或近似,而“房讯网”网页使用了“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的网站名称和ICP备案号,上述行为容易使得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将“房讯网”与“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联系起来,损害了恒量公司的经营利益,故乐成达义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负担诉讼合理费用的责任。

  据此,朝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乐成达义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对其主办的“房讯网”进行改版,删除与恒量公司主办的“北京写字楼租售中心网”相同和近似的内容,并赔偿恒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4259万元。

  据了解,一审宣判后,乐成达义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目前尚未有结果。

  过度模仿要不得

  长期以来,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习惯于“拿来主义”。其中,有一部分是真正的参考,发现别人的长处,在别人的基础上进行改进、提升,产生新的产品,这样的“拿来主义”可谓之曰模仿;另外一部分“拿来主义”者,则直接把别人现成的劳动成果全盘照搬,这就是很明显的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