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说我国版权产业发展七症结

  1709年,英国颁布了《安娜女王法令》。该法令是英国有关版权问题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为版权产业的形成奠定了早期法律基础。其后,经过两百多年的发展,版权最终成为独立产业是由美国在1977年确立的,以将其纳入标准产业分类体系(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SIC)为标志。

  上世纪80年代,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开始兴起并快速发展,它是新经济时代的产物,是西方后工业化和后城市化转型的必然,也是可持续发展战略融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具体体现。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先行者,版权产业在21世纪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已相当发达。特别是在美国,版权产业已成为最大、最有活力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的产业之一。美国最大宗的出口产品就是文化产品,版权贸易成为全美排名第一的出口项目,音乐制品占全球音乐市场份额的1/3。在对GDP贡献和创造就业两方面,已经持续超过美国经济中的其他产业。

  笔者认为,对比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版权产业发展现状,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版权产业地位不高

  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将版权产业纳入国家战略层面统筹规划。世界体系论观点认为,外围国家输出人力、原材料和工业制成品,中心国家输出科技和创意,而超中心国家输出思想。因此,欧美等发达国家为维护其中心国家地位、追逐超额利润,从上世纪80年代起,大力推进产业升级、发展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文化产业,并取得了长足发展。

  相比而言,我国自十七届六中全会以来,国家文化产业发展战略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尚处起步阶段,特别是文化版权产业的地位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国际经验来看,文化都是和政治、经济、安全处于同一层面的战略问题,而作为文化与经济的交叉领域(同时经常也涉及政治和安全领域)的文化版权产业,也当被赋予比单纯的经济产业更为重要的地位。

  法律体系尚待完善

  版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其产权产生、赢利模式和收益分配等方面都和有形资产具有较大差异,所以其权益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予以保护。

  在英国,除了早期的《安娜女王法令》之外,现行的版权法自1956年颁布以来一直沿用至今,并作出了几次修改,以适应时代发展。法国于1992年7月1日颁布了世界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即《知识产权法典》,并在2006年对其进行了修订,加入新媒体相关内容。在美国,规范版权的法律主要有1790年的《版权法》、1976年的《版权法》、1998年的《版权期间延长法案》、 1998年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和2005年的《家庭娱乐和版权法》等。

  相对而言,我国虽然也制定并正在修订《著作权法》,但其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对“孤儿作品”(作者不详的作品)等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而且与著作权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目前也正在制定当中。

  消费市场受制约

  欧美等发达国家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自然离不开对版权消费市场的培育。发达国家因其居民收入水平较高、休闲时间较充裕,天然具有相对广阔的版权消费市场。同时,发达国家也普遍鼓励,或至少不抑制版权消费市场的发展。日本甚至将阿童木、机器猫等动漫形象称为其时代符号,鼓励青少年消费动漫产品。

  相对而言,我国的版权消费市场本来就受经济发展水平限制,而且由于一些人为因素使其进一步萎缩。以动漫产业为例,政府、学校和家长由于担心青少年耽误学习等原因,不鼓励甚至禁止青少年消费动漫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动漫市场萎缩。

  再生产后劲不足

  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拓展版权产业链条,从创意产生,到初次生产,到改编,到周边产品,再到文化旅游,以及支持产品研发生产等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产业链条,极大拓展了文化创意的赢利空间。比如,美国惊奇公司从上世纪40年代起,先后在动漫产业塑造了美国队长、钢铁侠、蜘蛛侠等5000多个超级英雄形象,而后进军电影产业,与迪士尼等好莱坞公司合作拍摄了许多成功的商业电影,并在电玩、周边产品等领域也取得了很好的商业利润。例如,诞生于1941年的美国队长形象至今仍活跃在舞台上,直到2012年,美国队长还活跃在电影《复仇者联盟》中,为电影制片人赚取了相当可观的商业利润。

  相比而言,我国的版权产业链条非常短,绝大部分文化创意都是一次性赢利。比如,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虽然塑造过葫芦娃、黑猫警长等一系列优秀的动画形象,但除了做些卡通玩具、动漫图书外,基本上都没有进行版权衍生的再生产,这无疑浪费了很多优质版权存量资产。

  人才供需不对等

  要支撑高速发展的版权产业,人才储备是必不可少的。为此,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版权产业人才交流与培养。比如,美国的电影产业依托高薪、灵活的人才政策,从全球吸引了大批版权产业精英,其中包括李小龙、施瓦辛格等全球知名度很高的演员。同时,美国也非常重视本土版权产业人才培养,有30多所高校开设了艺术管理专业,为美国版权产业培养了大量管理人才。

  相比而言,我国虽然每年也培养了大批文艺专业毕业生,但由于就业形势严峻、校企互动不足等原因,相当一部分学生毕业后很难真正从事版权产业工作。以电影产业为例,一方面,我国内地虽然每年有大批的表演、影视编导等专业的毕业生涌向就业市场,但受电影产业发展水平限制,大部分毕业生学无所用,甚至出现了“北漂”现象。而另一方面,我国香港地区则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人才匮乏问题。由于电影产业的高速发展,香港已不再是仅靠“四大天王”就能垄断市场的年代,亟须编导演等各方面人才,但由于人口基数非常有限,香港电影业人才匮乏现象明显。但是,目前我国内地和香港在版权产业的人才交流机制还很不健全,不足以解决内地人才过剩和香港人才匮乏问题。

  此外,我国目前还极少有高校开设版权管理类的学科与专业,导致版权产业专业管理人才匮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版权产业发展。

  国际贸易被动

  欧美等发达国家长期以来积极制定国际版权产业相关规则,并借此实现其本国版权产业发展战略。以美国为例,在1886年,早期版权产业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签订时,美国鉴于当时版权产业的发展远不如欧洲国家,拒绝加入。那段时期,美国一方面利用“同时出版”等边缘办法使美国版权产品在缔约国内享有版权;另一方面,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或区域性版权公约来维护美国版权产业利益,如1889年美国同其他美洲国家缔结的《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简称《泛美公约》)等。

  二战后,随着美国版权产业的迅猛发展,为维护海外版权利益,美国开始着手协调《泛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之间的关系。在美国的推动下,195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组织起草并通过了《世界版权公约》。该公约对版权的保护水平远低于《伯尔尼公约》,具有美国版权保护向国际主流版权保护体系过渡的性质。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版权产业发展水平全面领先,同世界其他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也日益频繁,这迫使美国于1989年正式加入《伯尔尼公约》,并促使关贸总协定于1994年签订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TRIPS强化了美国保护海外版权的能力,提升了美国版权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TRIPS签署后,美国继续通过推动修订TRIPS,签订《贸易和投资框架协定》《双边投资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等措施,提高美国海外版权的保护水平。此外,为顺应新媒体产业迅速发展的需要,美国主导和推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通过了《版权公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等,以确保美国版权产业能在21世纪继续繁荣发展。

  相比而言,在2012年6月前,我国几乎还没有参与过国际版权产业规则的制定,在国际版权贸易方面比较被动。比如,按照现行国际版权产业规则,历史文化遗产不受版权保护。这很有利于历史较短、文化积淀不深的国家,但对我国这样的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的国家比较不利。

  学术研究力量薄弱

  欧美等发达国家十分重视与版权产业相关的学术研究工作。以美国为例,为准确判断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由美国出版商协会、商业软件联盟、录制业协会、电影协会、电影发行协会等七个版权组织构成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从1990年开始,定期发布《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研究报告》。这对美国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同时也给美国国会修订版权产业法律法规、美国政府制定版权产业相关政策提供了可靠依据。

  相比而言,我国在版权产业领域的学术研究力量还非常薄弱,几乎还没有专业的文化版权产业研究机构和成建制的研究团队。目前仅有少量科研学者对此进行专业研究,版权产业领域的科研课题、科研经费也非常有限,不足以为我国版权产业发展提供有效的智力支持。这一薄弱环节,应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