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认证需要资料和优惠政策

  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政策目标:

  1、通过政策引导,鼓励资金、人才等资源投向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一步促进我国信息产业快速发展,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软件产业研究开发和生产能力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使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成为世界主要开发和生产基地之一。

  2、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国产软件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大量出口;国产集成电路产品能够满足国内市场大部分需求,并有一定数量的出口,同时进一步缩小与发达国家在开发和生产技术上的差距。

  软件产业政策

  国务院印发的《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文件中,制定了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其中:

  投融资政策

  (一)尽快开辟证券市场创业板。软件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凡符合证券市场创业板上市条件的,应优先予以安排。

  (二)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可由投资方自行商定。

  (三)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经审核符合境外上市资格的软件企业,均可允许到境外申请上市筹资。

  税收政策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软件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创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名单由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确定。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外,均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出口政策

  软件出口纳入中国进出口银行业务范围,并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同时,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提供出口信用保险。

  软件产品年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软件企业,可享有软件自营出口权。

  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往的实际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适当延长有效期。具体办法由外交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采取适应软件贸易特点的外汇管理办法。根据软件产品交易(含软件外包加工)的特点,对软件产品出口实行不同于其他产品的外贸、海关和外汇管理办法,以适应软件企业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需要。

  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IS0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该认证分为5级,最高级别为5级,有不同的奖励资金。其认证费用通过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适当予以支持。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提交的材料:

  (1)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

  (3)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 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人员配置表;

  (5)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申报时携带原件);

  (6) 获得国家级、部级奖励的证书复印件;

  (7) 产品占有市场的详细资料及附件;

  (8) 软件企业出口情况;

  (9) 系统集成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