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计算机软件合法性问题值得重视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最终用户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商业性使用计算机软件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但教育培训机构将软件用于开展培训活动是否属于商业性使用,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不久前宣判的一起广东国有培训机构侵犯BSA|软件联盟两家成员公司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新广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82万元。本案为仍在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最终用户,尤其是国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必须将软件正版化提上日程,推进软件正版化势在必行。

一、基本案情回放

据了解,广东新广人才交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新广公司)是大型国有企业广东新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主要从事人才培训、人才推荐、人才招聘和人才资源的开发与管理。2011年底,BSA|软件联盟成员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了解到,新广公司在其经营的新广动漫培训学院中大量使用了未经原告授权的软件产品用于动漫培训活动,遂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2012年6月20日,天河区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新广公司的经营场所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现场清查发现被告公司电脑安装了包括两家成员公司的Autodesk 3ds Max、Maya、AdobeFlash、Photoshop等一系列盗版软件。

在完成双方证据交换程序之后,法院分别于2012年12月14日、2013年3月18日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了庭审并对庭审进行了网络公开直播。

2013年12月16日,天河区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宣判,判决新广公司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1822492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悉,本案是全国首例针对国有教育培训机构的软件侵权诉讼,因而具有十分典型的意义。

二、证据保全措施的有效运用

通常来讲,证据保全环节是软件侵权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为对本案中证据保全的具体运用过程有更清晰的了解,本刊记者专门采访了本案原告代理人、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邓尧律师。

“为争取更好的诉讼结果,我们在案件的各个阶段都作出了精心准备。在起诉之前,权利人及代理律师调查、收集了新广公司侵权的大量证据;案件启动后,依法向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的申请,并向法院详细说明了软件侵权案件证据保全的特点及注意事项,为证据保全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邓律师说,“到了审理阶段,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材料、案例以及司法指导意见,详细论述了新广公司构成侵权以及软件侵权损失赔偿计算方式等关键问题,在庭后阶段,代理律师又收集了新广公司继续侵权的证据,向法院阐述新广公司侵权的主观恶意及严重情节,争取到了更好的赔偿结果。”

以往许多案例表明,在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中,证据保全的应用方式对于取证工作能否顺利进行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本案证据保全是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启动的。保全过程中,原告及新广公司均有代表参加,这种安排既符合证据保全有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较好地保障了双方的知情权,得到双方的理解和尊重。在明示的情况下,法院采用了抽样检查的方式,即按照抽样的侵权比例来推定整个侵权软件的用量,由此提高了保全的效率,同时也没有影响新广公司经营活动。整个保全过程由法院主导,客观、公正,保全工作总体顺利。”邓律师向记者介绍说。

计算机软件侵权具有隐蔽性强、不易发现以及容易删除侵权记录等特点,这也造成权利人举证的困难,很多时候需要法院进行证据保全来获取全面、准确的侵权证据。对此,各地法院一直在积极探索当中。

“广东法院在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方面,强化了侵权者的证据披露义务和侵权者举证妨碍的责任承担,这种做法较好地平衡了权利人与侵权者的举证责任,有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邓律师进一步表示,“有关立法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和吸纳司法实践中已经成熟或已被广泛认可的一些做法,并及时将其纳入法律规范当中。具体到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我们认为,在举证责任及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面,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可以做出更进一步的完善。”

三、软件商业性使用的判定

与其他同类型案件相比,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新广公司作为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其将软件用于开展培训活动的行为是属于合理使用还是商业性使用?

邓律师认为,判断是否构成商业性使用是软件最终用户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核心内容,由于计算机的普及性和现代行业的多样性,不能简单地依据使用主体或者计算机所在位置等单一的标准来判断是否构成商业性使用。比如,以往在个人计算机中安装的软件往往是为学习研究而使用,而现在很多设计师都是在家中完成单位的工作,这就具有了商业使用的性质。总体上,判断商业性使用应当考虑使用者、使用地、使用目的、使用结果等多种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邓律师又结合本案作了具体分析:“在本案中,第一,法院在新广公司经营场所内保全发现,其计算机内安装有盗版软件,应当认为被检查的计算机为新广公司工作性使用。第二,我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无论是在日常培训环节还是考试环节,新广公司旗下的学员均需上机实际操作涉案软件。由此可见,新广公司安装、使用涉案软件的目的是提供给受训人员学习、操作以及考试之用,是用于培训和考评,即用于经营活动。第三,从新广公司的企业性质及经营范围可以看出,新广公司主体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性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人才测评、人才培训等,进一步印证了其利用软件开展培训工作是经营性的商业使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最终认定新广公司对涉案软件构成商业性使用。”

本案被告是一家培训机构,通常会被认为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应当如何看待和分析此类机构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

邓律师对此表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属合理使用。教育培训机构,如果不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而是利用软件本身的功能开展经营活动,则是一种商业性使用行为。本案被告新广公司虽为培训机构,但其培训是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具有公益性,另外,其培训活动也不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而是利用了软件本身的功能,因此,本案被告新广公司构成一种商业性使用软件。因盗版软件无法享受售后服务等,导致其功能、用户体验等方面明显差于正版软件,如培训机构其在培训活动中使用盗版软件,必然会严重影响到受训人员对于软件的评价,这会造成用户对于软件本身不当甚至负面的评价,进而影响到权利人的声誉以及长远的市场利益。同时,因培训机构具有引导作用,其学员涉及面广泛,培训机构使用盗版软件的侵权情节相对而言会更加严重。

四、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问题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的计算一直是司法审判的难点问题。据有关学者研究统计,因无法通过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者的获利准确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我国法院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法定赔偿的占78.54%。

“事实上,由于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成本极低,其销售又是采取许可模式,对于计算软件侵权的损失赔偿,是可以参照正版软件的市场售价乘以侵权者实际安装的软件数量来计算的,而且这种计算方式实际上也获得司法实践的广泛认可。”邓律师表示。

据了解,此种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早有体现。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5]12号)第31条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以按照正版软件市场价格确定赔偿数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通过的《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软件最终用户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被判停止侵权的,可以参考正版软件市场销售价格确定赔偿数额。”

另外,国内其他各地法院在类似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也是按照涉案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乘以安装数量计算损失赔偿数额。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奥多比公司诉成都汉湘文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案号:(2004)成民初字第477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美而光交通运动器材(昆山)有限公司与欧特克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案号:(2008)苏民三终字第0056号】等多个案件中,法院均是以涉案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乘以安装数量计算损失赔偿数额。

不仅如此,以正版软件的市场价格乘以安装数量计算损失赔偿数额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政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16条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要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采取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积极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者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尽可能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参照许可费计算赔偿时,体现侵权赔偿金适当高于正常许可费的精神,增强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提高侵权代价。

由于软件均是以许可方式进行销售,以销售价格乘以实际数量计算损害赔偿相当于参照许可费,因此,该计算方式也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政策、精神的。

本案中,法院是采取法定赔偿方式来确定损害赔偿额,虽然部分案件是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最高法定赔偿额度,即50万元判决被告承担责任,但邓律师认为,本案法院在处理赔偿问题上仍趋于谨慎和保守。

五、国企更须注重软件合规问题

由于本案被审理法院作为典型案例对外公开直播,因而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对于其他同类企业也必将产生一定的触动作用。本案再次为仍在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最终用户敲响了警钟,企业必须将软件正版化提上日程。同时,本案还首次明确了培训机构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软件的行为构成商业性使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也提醒培训机构,应转变观念和认识,尽快推进软件的正版化,避免侵权的法律风险。

软件正版化作为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提高公众著作权意识,促进软件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有着重要意义,也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国有企业,在推行软件正版化方面应起到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的氛围。

邓律师还特别提醒说:“本案的另一启示在于,国有企业除了注意推进自身软件的正版化外,还要积极推进属下控股或参股企业软件的正版化工作。”

对待本案,合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软件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企业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企业有必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其软件资产进行管理,通过完善的管理模式和适当的技术支持,明确掌握企业信息化的投资状况,实现高效运行。企业是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既要积极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更应重视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软件资产管理,唯有这样,才能帮助企业降低法律、安全和经济风险,提升核心竞争力,才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本案中被告的侵权行为给软件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也在市场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们希望通过此案帮助更多企业认识到,提高自身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仅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更是避免安全、法律、经济风险的保证。

软件产业是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系列推进软件正版化、加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措,对遏制盗版和改善整个软件产业环境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最终用户盗版,尤其是企业未经授权或超授权范围使用软件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IT产业及其支持性生态系统,危及了本地区的正常竞争。

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尤其是国有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是国家政策的相关规定。在2013年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上,中国政府承诺推动国有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建立软件资产管理制度,培育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产品和服务的环境。

“为了维护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在面对企业最终用户侵权使用软件的案例时,B S A主要采取宣传和教育的方式,对于侵权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才会采取法律的方式进行解决。然而,赔偿并不是我们的目的,B S A希望通过维权活动,使侵权企业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危害,同时对继续使用盗版软件的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在全社会倡导使用正版软件的风气。未来,我们的工作重心仍然是积极加强与政府、各地版权部门、行业协会之间的合作,为大力推动建立良好的软件产业发展环境而不懈努力。我们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共同创建一个鼓励创新和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为我国软件产业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做出切实的贡献。”王晓艳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