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磊若软件公司与重庆华美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很多软件公司,作为一种营销的手段,让潜在用户充分体验软件的功能,推出试用版软件或者在正版软件中设置免费试用期。用户在试用期限内,免费或者低价使用正版软件基本上是完全没有法律风险的,但是超试用期继续使用软件是否构成侵权、软件公司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笔者在此结合案例简要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磊若公司系涉案Serv-U6.4版的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磊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向公众免费提供30天Serv-U软件的全功能试用版。2012年初,磊若公司通过系统命令监测到华美整形医院的官方网站“www.cqhuamei.com.cn”及其服务器上复制并运行了磊若公司的“Serv-UFTPServerv6.4”软件,经过磊若公司调查确认,并未发现华美整形医院的购买记录,确认华美整形医院使用的是涉案软件为v6.4版的试用版且已过期。磊若公司认为,华美整形医院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和管理的公司网站上擅自复制并使用磊若公司软件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磊若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研发者和权利人有能力控制涉案软件超过试用期后能否继续运行。但是,磊若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软件的运行。在一审庭审演示中,涉案软件过期后,其许可证信息显示为“测试期已过,该软件转成个人版。”该许可证信息显示的内容表明磊若公司对超过试用期的软件采取的措施只是让其转变为“个人版”,并未停止该软件的正常功能,即该软件过期后仍可以运行。磊若公司采取的该措施事实上是默许公众超过试用期后可以继续“运行”其“个人版”软件,即磊若公司默许华美整形医院在超过试用期后仍可以继续运行涉案软件。因此,华美整形医院在超过试用期后仍在其服务器上运行涉案软件不构成侵权。另外,华美整形医院在30天的免费试用期内享有对涉案软件的使用权,华美整形医院可以根据其需要对涉案软件进行配置,因此,其在安装并配置涉案软件过程中勾选“自动运行”复选框是无可非议的。至于华美整形医院勾选“自动运行”复选框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其在软件试用期过后,应当自行卸载涉案软件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认为,在30天的试用期内,华美整形医院享有对涉案软件的使用权,其可以根据其需要进行配置。且该配置行为不会导致其试用期过后必须卸载涉案软件的法律后果。相反,磊若公司作为软件的研发者及著作权人,对其超过试用期的软件采取的措施只是让其转变为“个人版”,并未停止该软件的正常功能,其默许公众超过试用期后可以继续“运行”其“个人版”软件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对超过试用期仍在运行的涉案软件追究侵权责任的法律后果。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华美整形医院依法不构成侵权。

本院二审查明:上诉人享有著作权的涉案软件Serv-U6.4版在安装过程中提供了《许可协议》,只有在同意该《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继续安装使用涉案软件。该《许可协议》明确约定,“使用本软件前请阅读以下条款和条件,一旦使用Serv-U,即表明你接受本许可协议和保证条款。”在《许可协议》的评估与注册条款中约定,“依据下列条款,在此许可你可以免费评估试用本软件30天。30天后,Serv-U的运行将受到Serv-U个人版的限制,而Serv-U个人版可以在不注册的情况下无限期使用。”在《许可协议》的分发传播条款中还约定,“如你正分发当前未注册的试用版本,在此授予你复制和分发本程序的权限;可以将原始试用版的额外复制件分发给任何人,也能够通过电子方式以未做任何修改的形式分发本软件的试用版及其文档,上述一切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庭审中,上诉人还陈述称,涉案Serv-U6.4版软件在30天的试用期内为全功能版,具备通过正常购买的软件的全部功能,对最大用户账户数也没有限制,30天的试用期之后,转化为个人版,个人版所允许的最大用户账户数为5个。二审法院认为,华美整形医院在其计算机服务器中安装了涉案Serv-U6.4版软件,华美整形医院作为涉案软件Serv-U6.4版的安装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其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磊若公司所享有的涉案软件的著作权,还应当依据涉案软件《许可协议》中的约定作出综合判断。涉案软件《许可协议》中载明,一旦使用Serv-U,即表明接受其许可协议和保证条款。《许可协议》的评估与注册条款约定,用户可以免费评估试用涉案Serv-U软件30天,Serv-U个人版可以在不注册的情况下无限期使用。《许可协议》的分发传播条款还约定,授予用户复制和分发涉案程序的权限,可以将原始试用版的额外复制件分发给任何人,也能够通过电子方式以未做任何修改的形式分发涉案软件的试用版及其文档,上述一切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主要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中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 47条第(1)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1)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重点是软件《许可协议》是否对超过试用期的使用范围、方式等进行约定。如果用户违反软件许可协议进行商业性试用正版软件的话,将很有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然而本案中,法院最终认定华美整形医院并未违反软件《许可协议》。很显然,即便是全球知名的美国磊若公司在设计软件许可试用协议时也存在如此失误,造成无法维权的困局。作为软件公司,一方面通过软件试用打开市场、挖掘潜在客户,同时也需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止用户的恶意滥用。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一、在软件许可协议中对试用的限制

1、对试用期限进行限制以及定义

试用期限的长短,公司可以依据软件的特性自行定义,30天、45天等均可。试用期限的起算时间应当重点关注,从维护软件公司的利益角度出发,应当定义为一台电脑首次安装该软件的时间开始起算试用期,这样可以防止试用期限届满后,用户卸载软件后反复安装,以达到免费无限使用的目的。

2、对于用户的限定

某些情况下,针对一些较大的潜在客户公司,软件公司会提供更长、限制更少的软件试用条件,未避免客户方在获得软件试用权限后,出租、转销售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况发生,软件公司应当对试用的用户资格进行限定,以保证试用的效果。

3、对区域进行限定

一些跨国软件公司,对于不同区域的、不同语言版本的软件试用条件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如果不同区域之间试用软件版本不加控制地流通的话,不利于公司的管理,以及软件销售的展开。公司可以依据自身的销售计划对区域进行一定的限制。

4、对用途的限定

目前,根据我国法律,商业用途与个人用途在是否构成侵权方面有截然相反的认定,本案中虽然软件公司设定试用期限过了以后成为Serv-U个人版,但是没有对个人版进行限定,由此,即便其在法庭上表述个人版是面对个人用户的并不包括公司试用,但该内容并未在许可协议中进行限定,未能达到法院认可。因此,软件公司在许可协议中应当明确区分商业用途以及供个人学习、研究等个人用途。

5、后续处理

对于超出试用期限的软件,软件公司可以通过许可协议条款,要求用户对软件进行删除、停止使用、禁止复制、修改软件等,对超试用期软件的使用进行一定限制。

6、免责申明

针对一些功能不完全、或者尚处于测试阶段的试用版本,软件公司可能不提供维护服务,针对用户在试用软件时可能发生的错误、故障,软件公司从保护自身的利益出发,可以对一些错误或者故障提出免责申明,或者告知用户,以便用户进行选择,以及自身的风险防范。

二、技术上对试用的限制

除了从许可协议方面对试用进行限制外,从技术上对试用版软件进行限制则更为高效和简便。结合上述的许可协议,可以考虑对试用期限的起算时间、期限、用户数量、区域进行设定,并对超出期限的软件进行技术上的处理,例如限制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强制删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