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擅自转发经济参考报文章

  2012年7月,因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未经授权非法转载经济参考报稿件,经济参考报社遂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日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经济参考报诉网易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经济参考报社对《王健林:一个人的10个亿》等5篇涉案作品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其他权利,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转载,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对上述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认为网易侵权事实成立,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参考报社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396元,并就部分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随后,网易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庭审,对原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