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他人服装设计侵犯著作权吗?

今年“双11”期间,服装设计师吉承公开致信马云,称天猫员工集体采购的“双11”工服系山寨了其设计的“鹤影翅膀”卫衣。在这封写给马云的信里,吉承怒问:“天猫员工公开集体穿盗版,还上了头条,以后谁还会到我们店来买正版?”无独有偶,APEC会议之后,淘宝多家网店已经开始预售与APEC会议上各国领导人穿着高度相仿的中式服装。看到这两条消息,人们不禁要问:“山寨”他人的服装设计侵犯著作权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就必须区分服装设计图和服装设计成衣两个概念。

服装设计图,这是指导服装剪裁的设计图案,包括轮廓走向、尺寸角度等,依据现行著作权法,在满足独创性的前提下,属于“为生产绘制的产品设计图”,是图形作品。

服装设计成衣,指依据服装设计图剪裁出来的批量的最终服装产品。值得注意的是,成衣由两类设计元素构成:成衣上附着的图文设计和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第一,成衣上附着的图文设计。对于这种图文设计,只要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上的美术作品而受到保护。第二,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此项内容的著作权鲜有得到法院支持的。究其原因,在于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即使具有美感,也很难与衣服的实用功能分离,而一项不能与功能分离的美感,是难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就是版权法上的“实用性和艺术性剥离”原则。因此,对于成衣本身的立体形状和造型设计而言,即使构成作品,也属于“实用艺术作品”,而实用艺术作品要求作品本身具有可以与功能独立出来的美感,而服装设计很难脱离功能用途。例如,缝制在衣服袖口的各种纽扣设计源自对欧洲古代军服的模仿,属于美感设计,但其实仍然具有防止袖口磨损的功能。因此,在排除了服装设计中的公有元素和以及与功能有关的元素后,具有独创性的美感部分可谓所剩无几。

不难看出,对于“鹤影翅膀卫衣”而言,其卫衣上的“鹤影翅膀”图案可以单独构成图形作品,而衣服本身的造型和设计并没有脱离一般卫衣的范畴,不构成作品。本案中,对于仅仅穿着山寨的“鹤影翅膀卫衣”,如同阅读盗版图书,本身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但是,如果有组织地将他人服装上具有版权的图案印制在自己的衣服上,并拍摄成照片发布用于商业宣传,却有侵犯服装设计者的复制权之嫌。

行文至此,有人可能会提出质疑,对于大部分服装而言,其上所附图文设计未必构成作品(如APEC领导人所穿唐装),而其本身的造型和设计如前文所述也很难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对于这种模仿和抄袭,应当如何维护服装设计者的权益呢?第一,可以将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服装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即属于对服装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二,凭借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如果服装产品属于知名商品, 使公众对于涉嫌产品和知名商品之间发生混淆, 就有可能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列出的情形而受到保护。

总之,“山寨”他人服装设计侵犯了设计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创新,模仿和抄袭是没有出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