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的司法判定

定向链接虽并非一种独特的新技术,但其区别于传统互联网中的全网链接,因其对于链接对象的选择特定化导致搜索结果链接的特定性而引发对定向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如何定性以及在涉嫌侵犯著作权时如何判定定向链接网络服务者侵权责任等问题的思考。

定向链接技术是搜索链接的一种特殊形式,该链接是进行人工干预设定条件的链接,而并非针对全网的链接。之所以说这种链接技术特殊是因为这种链接实际上是爬虫按照预先设定的条件抓取页面从而导致搜索结果指向的特定化。定向链接体现了设链者自身的主观意图和对被链网站的选择。定向链接技术不仅可以改善用户的体验,还可以提高搜索的有效性,根据条件设定的不同一般会产生特定某一结果的链接和N个结果的链接。

单纯从技术上讲,设定条件产生某一特定结果的链接似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通过直接进入该网站可以实现同样的搜索效果。但通过设定一定条件在结果意义上出现唯一的搜索链接确是现实存在的。在司法实践中,既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其提供的仅仅为特定某一网站的定向链接案例也存在通过设定一定条件在结果意义上仅出现唯一的定向链接的案例。

在法律上,搜索引擎在抓取网页时与其他网站已经发生了实质关联,这种关联是否会为其带来法律上的义务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法律的作用是在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确保搜索引擎发挥应有的功能。因此,如何判断定向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成为司法实践中值得探讨和关切的问题。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基于合同而进行的定向链接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认定

在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朋普乐公司)诉环球时报在线(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环球时报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优朋普乐公司经合法授权,依法享有电影《行运超人》在授权期间内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后发现被告环球时报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环球网(域名为huanqiu.com)上非法提供前述作品在线播放,并且环球时报公司在其网站的多个页面设置了广告。优朋普乐公司主张环球时报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作品《行运超人》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环球时报公司答辩称,涉案作品是由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聚力传媒公司)在其网站页面内播放的,其仅依据与聚力传媒公司之间的合同提供了对涉案作品的链接技术服务,其审核了聚力传媒公司的所有资质,已经尽到了链接者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且在收到优朋普乐公司的通知后,及时断开了对涉案作品的链接,并提前终止了与聚力传媒公司的合作,关闭了环球网的电影电视剧频道。涉案作品播放过程中的所有广告均在聚力传媒公司的播放页面,与其无关,其并没有从中获利。

这是一起典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双方基于合同关系而进行的定向链接服务的案例。在这种定向链接服务中,被链接网站的多寡不影响其性质的判断。在上述案例中,被告环球时报公司是基于与聚力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而对聚力传媒公司的网站进行了定向链接。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涉案作品存储在PPTV网上,环球时报公司依据与聚力传媒公司之间的合同对涉案作品提供了定向链接技术服务。

就该案例而言,被告环球时报公司所使用的技术本身是链接技术,但其提供链接技术的行为是为了将他人提供的内容通过其链接技术提供渠道和平台,这种链接是双方事前共同协商的结果,是共同意思表示的体现。这是一种典型的以分工合作方式实施共同侵权的案例。

在该案中,被告环球时报公司的重要抗辩理由是其提供的为链接技术,根据“避风港”原则,其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断开链接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被告试图以链接的技术特点代替其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混淆视听的诉讼策略。在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尽管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仅为定向链接服务,其实质上是有分工有合作的直接侵权行为实施者。因此,对于此类案件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和《关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第四条,认定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承担连带责任。

自主设定条件进行定向链接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责任认定

在广州市花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花季文化公司)诉北京阅言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阅言科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花季文化公司是文字作品《王子进化论》的著作权人,其发现阅言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www.xs8.cn上发布、传播了该文字作品,侵害了其对该文字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阅言科技公司的主要答辩理由为其提供文学网站的搜索链接服务,尽管搜索结果显示唯一来源于xs8.com.cn网站,但其仅仅提供搜索链接的网络服务,涉案作品系由xs8.com.cn网站提供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而该网站并非由其所有和经营,亦与该网站不存在合作关系,其在收到花季文化公司的通知后删除了该链接,应该进入“避风港”,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设定范围提供搜索链接结果呈现一对一定向链接的案例。在上述案件中,被告阅言科技公司主张其仅提供文学领域的垂直链接而非全网链接,因此,搜索结果出现唯一的链接是可能的。被告是依据什么策略抓取页面即是全网链接、垂直链接或某些特定网页链接是否影响其行为性质及责任认定,搜索结果显示一对一定向链接及N个特定链接是否影响对定向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认定,这是本案需要思考的问题。

笔者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据什么策略抓取页面对其行为定性没有影响,对于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影响亦明显小于搜索结果的唯一性或特定性带来的影响。此外,对于一切非全网链接基于对链接对象进行了条件预设或选择,其范围必然较全网链接小,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注意义务应该高于全网链接。上述案件可以明显看到页面的跳转,内容来自第三方网站。在第三方网站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下,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转化为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状态。当搜索结果呈现唯一的链接状态时,特别是数百部文学作品的搜索链接均呈现唯一的搜索结果且链接网站均为同一网站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内容进行审查的客观困难已经不存在,免除其对内容进行审查的义务时考虑的各种因素业已不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理性管理者”应当对该被链网站的内容进行审查以判断来源的合法性。

本案中,在域名为xs8.com.cn的网站未经ICP备案,亦未在网站上标注经营者等备案信息的情况下,且在阅言科技公司经营的网页进行数百部文学作品的搜索时均得到来自该网站的唯一链接,作为一对一定向链接的提供者应当知道该网站涉嫌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在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时应当及时采取断链等技术措施避免侵权行为的扩大。而被告阅言科技公司以通知不合格为由拒绝进行断链,还为涉案作品设置了封面、简介、阅读指数、男主角、女主角等推荐信息,因此,可以判定其应当知道被链接网站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阅言科技公司通过定向链接的方式为侵权作品的传播提供了通道和便利,使用户得以下载侵权作品,从而使被链接网站的侵权行为得以实施和扩大,因此,阅言科技公司客观上帮助了被链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定向链接是基于链接对象的选择特定化而导致搜索结果链接的特定性的一种链接形态,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为样本,分析基于合同约定进行的定向链接与基于自主设定条件进行的定向链接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合同约定对侵犯著作权的第三方网站进行定向链接构成以分工合作形式实施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基于自主设定条件进行定向链接产生唯一的链接结果时,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对内容的审查义务,未进行审查则主观上具有过错,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