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律师谈作者与著作权人的区别

读者阅读一本书的时候,更多的是关注作者,甚至很少人脑海中会出现著作权人这样的称呼,事实上,两个概念都有,并且北京版权律师认为,二者的区分在知识产权的概念中还非常的重要。

很多人会在作者和著作权人之间画上等号,实际则不然。有时候二者可以等同,比如小说《潜伏》的作者是龙一,小说《潜伏》的著作权人是龙一。但也会有著作权人和作者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区分呢?北京版权律师在下文为您解读。

作者,主要是说明一种事实状态,指的是创造作品的人。著作权人,主要是指一种权利归属,指的是该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作者未必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未必是作者——虽然大部分情况两者是重合的。

主要由这么几种情况可能出现“作者”与“著作权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一: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实际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这样的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2、合同约定权利属于他人的,作者不是著作权人。比如委托创作合同、单位的劳动合同:出版社的编辑根据出版社交给的任务编写的书,一般根据合同著作权属于出版社;唱片公司的职员编写的歌曲,一般根据约定著作权属于单位;编剧创作的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也主要由合同约定;

3、作者死亡的情况,著作权由继承人享有并行使。

一般情况下,书的扉页上都会注上作者的姓名,因而读者对作者是熟悉的,由于著作权人未必署名,所以读者对著作权人的概念不熟悉。但作者和著作权人都可能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问题,所以北京版权律师认为,懂得法律知识是维权的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