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保护之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

互联网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吃穿住用行这些生活必须现在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实现。当然更多的人可能是通过网络读读文章、看看新闻、看看影视剧。总之现代的信息传播方式发生了变化,信息网络传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正因为如此,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著作权保护的一项重要内容。

很多人了解世界是通过网络这种传播方式,因此网站需要大量的文字、影视作品来填充其网站内容,当无力出资购买或者不愿出资购买这些内容的时候,很容易滋生网络侵权案件。那么著作权保护这些作品进行维权,法律和司法做出了哪些解释呢?请看下文。

网络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为什么规定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的所在地,实际上那些涉嫌侵权的行为都是通过这些设备进行的,行为人的位置变动性较大,但他使用设备的位置相对固定。因此,针对此类案件的特点选择这样的管辖连接点,方便受害者选择法院起诉,也方便法院行使管辖权和审判。对设备的位置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在自己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样既避免了完全破坏原告就被告住所地诉讼的基本管辖原则,同时又辅之于难以确定的以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使原告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网络侵权的纠纷案件复杂,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网络的侵权人可能不容易确定,但著作权保护遇到网络侵权案件时,需要确定侵权人的确切地址,或者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所在地等信息。才能过正确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