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美术字,判赔四万八

福建两家企业使用了计算器字库中4个美术字做商标,却摊上了“大事儿”,被该字体开发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计算器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保护单字是否影响公众利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院经过两年审理,日前对此案作出判决。

撰写文章,设置图标,通常都从计算器“楷体、仿宋、黑体、幼圆、琥珀”等字体库中随意选择。福建两家企业在自家商品上用了计算器字库中4个美术字做商品商标,却摊上了大事,该美术字的开发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企业告上法庭,索赔金额高达50万元。计算器字库中的单字是否能够独立构成美术作品并享有著作权?保护单字是否影响公众利益?近日,南京市中院、江苏省高院经过两年审理,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围绕法院判决,法学界、学术界观点各异。

商标:用了“秀英体”

2011年2月,福建双飞日化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公司接到南京市中级法院的传票,一家名叫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公司以两公司共同生产、销售的儿童护肤系列产品,在其注册商标“城市宝贝”中,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美术字,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两公司认为,他们作为商标使用的“城市宝贝”4个美术字是从计算器“秀英体”字库中挑选下载的,应属于面向所有计算器使用者的“公共资源”,不构成侵权。

焦点:使用字库字构成侵权?

2011年4月11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庭上,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公司举证:原告是中国最旱的专门从事研究、开发和销售数字化中文字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了美术作品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并进行了作品著作权登记,2000年5月16日获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器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9年9月9日获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原告认为,两被告自2003年以来在其注册商标“城市宝贝”中,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秀英体”美术字,并广泛使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销售范围广、销量巨大、侵权时间持续长,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认为,从计算器字库的实际情况看,单个字不是著作权法中所阐述的美术作品。字库实际上是统一风格的一部作品,原告对字库中的单个字并不享有著作权。虽然原告将字库进行了备案,取得计算器软件登记证书及字库著作权登记证书,但对原告是否享有字库中单个字的著作权不能以这些证书来判断,应当按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来判断。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仅是备案,其是否享有及构成著作权应当依法进行判断,字库中的单字并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具有独创性的要求。

原告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除了利用软件,被告可以其它方式接触到汉仪“秀英体”。由此可以看出,原告是通过软件对字库享有著作权,即原告的权利主要在于软件著作权。

关于原告提出的50万元损失的问题,两被告抗辩认为,虽有法定的赔偿标准,但本案当中所使用的“城市宝贝”四个字与一般的侵犯著作权不一样。被告生产、销售的是产品,“城市宝贝”只是注册商标,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请求驳回原告汉仪公司的一切诉讼请求。

2011年5月27日,法院组织涉案当事人进行补充质证。在这次开庭质证中,原告强调“秀英体”笔画特征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具有独创性。因此,不仅整个字库受著作权法保护,字库中的单个字同样受著作权保护。

针对第一次开庭中,被告提出的原告权利主要在于软件著作权的抗辩意见,原告认为,字库的软件只是承载单字复制品的介质,是供计算器使用再现单字的一种工具,软件运行结果本身并不能产生字库以外与字库内艺术风格相同的单字。因此,原告对该美术作品包括字库中的单字依法享有著作权不容置疑。

判决:被告构成侵权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一种书写艺术。美术字看似简单且宜于复制,但是设计一款具有创意并符合审美意义的美术字远非想象的那么容易。在现有上百种汉字美术字的基础上设计一款富有美感并被大众接受的美术字,要求书体的设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书法、美学、平面设计及相关学科的文化、艺术方面的知识和修养。美术字与用毛笔书写的书法作品一样,都要有艺术特色并具备吸引大众的视觉效果。不仅要求每个单字赏心悦目,而且要求整篇文字的艺术风格都要求达到整体美观、和谐统一的艺术效果。因此,美术字的设计者需对汉字的局部与整体进行全面的把握。设计者根据其创意和追求的艺术风格或艺术效果,在基本笔画形态确定的基础上,重点是在结构的安排和线条(笔画)的搭配上,协调笔画与笔画、单字与单字之间的关系。字库中美术字的设计者,同样也要遵循此创作规律。首先要确定基本笔画形态,再根据单字的基本笔画的多少,做适当的调整,直至达到设计者满意的艺术效果。其次是针对字库的特点和要求,对相应的与整体艺术风格不协调的单字再进行修正,最终实现字库中每个单字之间的笔画特征与艺术风格。由此可见,字库将每个单字集合后,其整体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风格协调统一。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指出,涉案争议的美术字“秀英体”,是在5cm大小见方的方格内描绘出大小相同的美术字,多数单字表现起舞飞扬的形象,与现有美术字相比,具有独创性。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设计完成的“秀英体”,其中的单字所表现出的起舞飞扬动感形象,意寓了女性的柔和、优美曲线,与现有美术字书体相比,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

法院还指出,字库中单字完成设计后,应用计算器制成字库软件,只是技术进步使得复制更容易,但软件只承载单字复制品的介质,软件运行结果本身并不能产生字库以外与字库内艺术风格相同的单字。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基础是每个单字之间的艺术风格一致,不能因字库整体艺术风格一致的独创性而否定单字的独创性。

但南京中级法院也指出,汉字由于受自身固有笔画、结构等特征的限制,如笔画单一或较少的汉字(如一、二、三、五、十等字),在进行美术字的创作设计时,笔画特征的创作空间有限,与现有的其它美术字书体相比,很难找出区别性特征。所以在判断字库中的单字是否独立构成美术作品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此案涉及的“城、市、宝、贝”四个汉字,基本体现了原告创作该字体的笔画特征。

法院认为,两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注册的商标标识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侵犯了原告对此所享有的美术作品复制权、获得报酬权,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同时认为,对于两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原告并未举证加以证明,原告的索赔金额过高。根据诉讼时效,两被告侵权使用商标的持续时间应以涉案美术作品权利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

201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不得继续使用涉案的商标和销售涉案商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8万元。

该案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学界:如何寻找利益平衡点

社会学家认为,从计算器字库的实际来看,计算器字库中的单字,不能算是著作权法中所阐述的美术作品。因为计算器字库是统一风格的一部作品,字库中单个字由计算器程序产生,产生过程很容易,同一字体的各个汉字之间风格雷同,不具有独创性,自然也不享有著作权。

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专家认为,现在广泛应用的计算器字库,每个单字都是字库开发企业雇请专业设计人员,通过逐一创意构思创作的特殊汉字,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和艺术价值,应该享有著作权。

也有一些法学专家提出,保护单字将影响公众利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张玉瑞认为,字体软件产生的字,是产品而不是作品,不属著作权保护范围。如果按美术作品每字每年收费,一旦保护字库单字,会造成使用汉字“字字要付费,家家交大钱”的局面,让汉字被几家公司垄断,会产生以十亿、百亿计的财富转移,阻碍文化传播,从而会影响公众利益。

而不少法学界专家提出,现在字体可以分四类,一是已经没有著作权的传统字体,例如千百年传下来的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颜体、柳体等。二是在第一类基础上稍加改进,但没达到独创性高度的字体。三是在第一类字体基础上改进很大,已经具有很高的独创性,这类字体很少。四是原创字体,譬如“秀英体”和徐静蕾的“静蕾体”,以及“启功体”、“舒同体”等。专家认为,前两类字体和单字不受著作权的保护,用起来自然不收费﹔后面两类字体中,具备独创性的部分单字享有著作权,使用就要合理收费。实际上,人们使用的字体至少95%以上是不用缴费的字体单字。 因此,保护特定的字库单字不是垄断汉字,不会侵害公共利益。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判决,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后,多次组织相关方面人员调研论证,得知我国字库字体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经历了鼎盛时期,步入新世纪以后,由于缺乏相应的专门法律保护,盗版猖獗,社会公众普遍习惯免费使用盗版字,导致相关企业研发新字体的积极性受挫,字库行业的很多优秀人才纷纷转行,整个行业可以说已经到了悬崖边缘,有的骨干企业连续9年未推一款新字体。目前,我国仅有200多种计算器汉字字体,而日本已开发了近3000种汉字字体。

二审法院认为,对该案的判决应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繁荣,有利于计算器字库字体著作权的保护,同时还要兼顾他方利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