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名画刺绣被判侵犯著作权

知名油画《贵妃醉酒》自问世后屡遭盗版侵权。前不久,沪上一家店铺因销售《贵妃醉酒》的刺绣品而被告上法庭。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店主郑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权利人上海京粹艺术品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3万元。

去年11月,京粹公司委托公证员在浦东某建材商城四楼一家店铺内,以1800元的价格购得《贵妃醉酒》刺绣作品一幅,营业员沈某当场出具了发票,该店铺的经营者为郑某。

据了解,《贵妃醉酒》油画由著名画家刘令华创作完成。2010年6月,刘令华与京粹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创作完成的全部作品的著作权专有使用权授予该公司。

京粹公司认为,郑某和沈某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以油画《贵妃醉酒》为底稿的刺绣作品,侵犯了京粹对该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10.9万余元。

庭审中,沈某辩称,涉诉绣品是从苏州进的货,当时只购进一幅;且自己只是替郑某管理店铺,按月领取工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郑某认可店铺系自己租赁经营,但认为京粹公司索赔金额过高。

法院认为,涉诉绣品与油画《贵妃醉酒》在整体构图、人物造型、色彩搭配等方面基本相同,店铺的销售行为属于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沈某与郑某之间系劳务关系。按照法律规定,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接受劳务一方即郑某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提醒 载体不同不影响侵权认定

庭审中,被告曾提出,自己销售的是刺绣作品而非油画作品,且人物头部及衣服的线条也有差异,不会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常务副所长袁真富指出,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认识误区。“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的特征,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同一作品可以通过不同的载体、以不同的形式表现。”袁真富介绍说,比如,同样的一部小说,可以以纸质书的形式被公众感知,也可以在网络上以数字化的形式被公众感知。纸质书、网络只是载体,是作品的表现形式。

袁真富认为,本案中,油画、刺绣均系《贵妃醉酒》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两者在整体构图、人物造型、色彩搭配等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上基本相同,部分不同之处系因刺绣技术限制,导致在色彩、线条表达上受限,不影响侵权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