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作为属于外国作品

问:请问网络著作权律师,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作品的规定中,所指的外国作品一般包括哪些?

答:根据1992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105号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外国作品包括:

(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二)作者不是国际著作权条约成员国的国民或者在该条约的成员国有经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该条约的成员国首次或者同时发表的作品;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是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之一的,其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

同时,前述提到的国际著作权条约,通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参加的《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以下称伯尔尼公约)和与外国签订的有关著作权的双边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