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盗版书籍遭起诉赔偿

  案情简述:

  2000年5月,某摄影出版社与《老夫子》著作权人签订了出版《老夫子》系列漫画的出版合同,取得了《老夫子》系列漫画在国内的专有出版权。2000年,正版《老夫子》(第46、47期)出版发行。该书封面标明“某摄影出版社出版、香港某出版公司联合出版”字样、封二B面进一步标明“本书中国大陆中文简体版本由作者王某暨香港某出版公司正式授权某摄影出版社出版发行”,“某摄影出版社出版发行”、“某新华印刷厂印刷”字样,封三刊登了著作权人王某“作者版权声明”称“某摄影出版社所出版的《老夫子》为唯一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版本,除此之外市场上所见的其他版本皆属侵权盗版”。2004年11月18日,某摄影出版社所在的省新闻出版局出具《证明》,证明:某摄影出版社对著作权人王某的《老夫子》系列漫画享有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和汇编权,权利期限自2000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04年6月9日,某摄影出版社的委托人以人民币8元价格,从被告处购得被控侵权《老夫子》(第46、47期)共2本。经比对,被告销售的《老夫子》(第46、47期)与原告正版《老夫子》(第46、47期),两者在目录、内容、图画、封面、封底上完全相同。两者不同之处:第一,正版《老夫子》第46期封二B面标明了某摄影出版社为中国大陆简体字版本的专有出版发行人、而被告销售的《老夫子》第46期未予以标明;正版《老夫子》第46期封二B面排版与被告销售的《老夫子》第46期排版不同。第二,正版《老夫子》第46期封三B面刊登了作者版权声明内容及版权声明时间为2000年5月,而被告销售的《老夫子》第46期封三B面刊登的作者版权声明内容是在正版封三B面内容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终止另一画报出版社出版发行权的内容,版权声明时间为2000年元月。第三,正版《老夫子》第47期封二B面刊登的内容,对应在被告销售的《老夫子》第47期封三B面上,但两者排版不同,且正版《老夫子》第47期封二B面刊登了“某摄影出版社是《老夫子》大陆简体版的专有出版发行人”,而被告销售的《老夫子》第47期封三B面未刊登对应内容。第四,正版《老夫子》第47期封三B面刊登的内容,对应在被告销售的《老夫子》第47期封二B面上,但后者在正版《老夫子》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终止另一画报出版社出版发行权的内容。第五,被告销售的《老夫子》(第46、47期),在色彩、纸张、印刷质量上比正版《老夫子》(第46、47期)色彩、纸张、印刷质量差。但从整体看,被告销售的《老夫子》(第46、47期)与正版《老夫子》(第46、47期)实质上相近似。被告在庭审中确认销售被控侵权《老夫子》(第46、47期)的事实,但辩称从“深圳市某图书批发部”进货,有合法来源。经查,被告提交的“深圳市某图书批销单”系打印件,未加盖公章。被告提交的《收款收据》上载明“6月份月结书款”。另查明:深圳市某图书批发部,经营期限自1999年2月10日至2006年2月26日,注销日期为2005年4月26日。据以上事实,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盗版《老夫子》漫画书;2、被告在《深圳特区报》上向某摄影出版社赔礼道歉;3、被告向某摄影出版社返还购书款人民币8元;4、被告向某摄影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5006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律分析: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52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