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作权律师陈军:如何准确适用“合理使用”抗辩?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合理使用制度是著作权法平衡权利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机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包括13种情形,但必须满足“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条件。

实践中最常见的合理使用情形是“个人使用”和“适当引用”。

个人使用限于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不得用于出版、发行、经营性表演等。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未发表作品的使用需考虑发表权问题。

适当引用包括两种情况: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的适当引用;为说明某一问题的适当引用。判定适当引用的关键因素包括:被引用的作品已经发表;引用的目的合理;引用比例适当,不能完全或主要以引用的作品构成自己的作品;引用行为不能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对于短诗等篇幅短小的作品,不能仅从引用比例来判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如果全文引用导致对被引用作品产生实质性替代,就不属于合理使用。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您:收到侵权警告后,如果认为自己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应当准备好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