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著作权律师陈军:电影、短视频等版权到底属于谁?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2020年《著作权法》对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规则进行了重要修改,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和“其他视听作品”,并规定了不同的权利归属。

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对于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法律直接规定著作权归属制作者,作者与制作者不能通过约定改变,但可以达成著作权转让协议。

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则实行“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归制作者”的原则。这意味着,对于短视频、网络电影等其他视听作品,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实践中,如何认定“制作者”是关键。根据署名推定规则,视听作品上署名的相应主体可以推定制作者。署名包括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以及摄制单位等。权利声明是确定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能够直观体现著作权归属情况。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您:在投资制作视听作品前,应当签订明确的投资协议和版权归属协议,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