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著作权罪作了重大修改,主要变化包括:
第一,增加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在犯罪情形中增加了侵犯表演者权利的行为。
第二,增加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第三,明确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规定为犯罪行为,与复制发行并列。
第四,提升法定刑,将第一档刑罚的法定最低刑由管制提高至有期徒刑,第二档刑罚的法定最高刑由七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
目前,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类型包括:
1、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
4、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
5、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6、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著作权人应了解刑法对著作权保护的最新规定,特别是技术措施的保护。发现他人破解技术措施获取作品,或通过网络传播盗版内容,应及时固定证据,评估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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