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制发行”是侵犯著作权罪中最核心的行为类型。根据司法解释,《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
区分“复制发行”与单纯的“发行”:既复制又发行,或者为发行而复制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以出售方式发行他人制作的侵权复制品,没有参与复制环节的,应当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例如,行为人从别处购进盗版光盘后销售,属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行为人自己刻录盗版光盘并销售,属于侵犯著作权罪。后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前者,法定刑也更重。
关于“发行”的理解:发行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发行与放映、出租等其他行为。例如,通过场地放映盗版电影,侵犯的是放映权而非发行权,而放映行为并非侵犯著作权罪规制的行为。出租行为在刑法中未明确规定,不宜作为“发行”认定。
天禾(上海)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提示:在办理盗版案件时,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复制环节。如果仅销售他人制作的盗版制品,应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追诉。权利人可重点收集侵权人的制作设备、生产场所等证据,证明其“既复制又发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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