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法院审结《黑猫警长》著作权侵权纠纷

近日,普陀法院审结原告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一线》栏目为该案拍摄专题片,并于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晚播放。此外,《解放日报》、《新民晚报》、《东方早报》、《新闻晨报》、《中国法治报》等纸质媒体,以及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网等网络媒体对该案进行了大篇幅报道。

本案中,原告诉称其为小说《黑猫警长》文字作品著作权利人,被告自2010年7月开始通过《新民晚报》、《新闻晨报》、中国动漫产业新闻网等新闻网络媒体为电影《黑猫警长》Ⅱ的故事创意进行征稿,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黑猫警长》文字作品的改编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同等范围内消除影响,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本案审理中,被告申请追加上海三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称小说《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已由作者诸志祥转让给上三知数码公司的前身上海思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思泰公司后又将上述权利转让给盛趣公司,因此,原告黑猫警长公司不享有文字作品《黑猫警长》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另外,被告仅通过搜狐娱乐发布了《黑猫警长》Ⅱ的创意征稿,且未征集或采纳任何创意,因此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第三人在审理中也称,诸志祥已将小说《黑猫警长》全部著作权转让给思泰公司,后者又将权利转让给盛趣公司,诸志祥无权就文字作品《黑猫警长》著作权再行转让给原告。故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无权提起诉讼。

普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是著作权侵权之诉,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和《著作权合同备案证书》仅为其主张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初步证据,在被告及第三人提供了第三人与作品原作者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以及第三人间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的情况下,涉案《黑猫警长》文字作品著作财产权属并不明晰。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原告主张其对涉案文字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的证据尚不充分。此外,被告发布征集动画影院片《黑猫警长》Ⅱ创意梗概的行为,并不是一个典型的使用文字作品《黑猫警长》的行为,未受到《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的各项人身、财产等专有权利的控制,并不是著作权法规制的侵权行为。鉴于本案中原告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享有文字作品《黑猫警长》的著作权,故我院对其以涉案文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人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我国大力保护民族文化、国产动漫的氛围下,著名国产动画片《黑猫警长》著作权侵权纠纷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通过普陀法院对本案的精心审理与宣传,厘清了《黑猫警长》纠纷的来龙去脉,也加强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对民族文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